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