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以新设合并方式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全部自愿参与;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合并财务报表测算,账面资能抵债;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2%,且在设立后能够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