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

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银监局根据拟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实际情况,可对前款第三项注册资本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