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地位于拟设立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区内;

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