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入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