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节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设立 第二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节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设立 第二十六条 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持股不得低于5万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