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节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设立 第二十二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为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持股不得低于5万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七条 入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职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单个职工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5%。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应当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 第三十二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