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为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入股。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入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入股。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