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节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设立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节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设立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地位于拟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区内; 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