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以发起方式设立且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少于8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
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