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

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5‰;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5%。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10%。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