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改制设立;
设立前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合并财务报表测算不良贷款比率(五级分类)低于15%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比率(五级分类)低于15%;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
有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支农贷款发放比例和规模;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