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农村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合作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合作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开业核准文件和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