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