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4月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同意 2025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令〔2025〕第2号公布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支付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 第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国家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应当满足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 第五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打击赌博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银行卡清算业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安全审查。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法定职责,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后,先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再就有关事项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意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利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监管原则,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期为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申请人应当在筹备期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备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筹备或开业申请材料后变更以下事项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撤回原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申请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开业核准文件和银行卡… 第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开业批准注销手续,收回其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能力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其中,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任职资格。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职权或免除职务等措施,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 第二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正式开展业务的,批准文件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批准文件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至少在提供服务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自职务变动之日起7日内,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中国人… 第二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撤并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撤并方案、业务应急预案、持卡人及商户权益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境外机构终止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清晰、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制定完善的内控、审计和问责机制,并确保独立经营。 第三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建立涵盖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外包服务机构等有关各方的规则体系,并区分业务种类、支付受理终端类别和特约… 第三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本品牌银行卡发卡标准和受理规范,制定机构间交易处理、资金清算及结算规则,保障银行卡清算业务有序、高效处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成员机构管理规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成员机构管理,不得限制成员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合作。 第三十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与成员机构规模、业务发展和组织架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度量、监测和管理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一… 第三十五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提示成员机构对存在风险的交易、银行卡、支付受理终端和特约商户等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鼓励和支持银行卡… 第三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异地灾备系统,及时进行风险处置,保障银行卡清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交易信息管理和传递规则,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并按规定保存和传递交易信息、交易记录、业务凭证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差错与争议处理规则和系统,公平、公正处理差错与争议业务。 第三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授权发行与受理本品牌银行卡、交易处理与资金清算、风险管理、差错与争议处理、信息服务等核心业务。基于数据安全原因,确需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 第四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内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从银行卡清算服务中获取… 第四十一条 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时,有关交易处理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 第四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处理银行卡跨境交易,应当遵守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跨境交易真实性与合规性管理,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 第四十三条 境外机构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授权发行银行卡的,应当采用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境外机构不得通过合作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业务。境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外机构的合作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工作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电子数据系统等。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对辖区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报告,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正式报告: 第四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业务统计数据、业务发展情况、业务管理情况等必要信息,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银行卡清算业务专项报告。报告… 第四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外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正常运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外机构采取有利于化解风险、保障稳定运营、维护社会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照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 第五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伪造、变造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终止银行卡清算业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业务标准体系包括卡片标准、受理标准、信息交换标准、业务处理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等。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清算核心业务系统是指业务处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差错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异地灾备系统等。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