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单一持股比例超过5%,且不属于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出资人,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25%的多个主要出资人变更的;

公司章程内容重大变更,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除外;

拟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股票,或主要出资人、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变更的;

主要出资人或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持股比例变化超过3%,以及银行卡清算机构及其主要出资人、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拟开展融资活动,或拟抵押、质押、托管银行卡清算机构股权或重要资产等,可能对银行卡清算机构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

基础设施发生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业务系统重大变更、基础设施场所迁移、变更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合作机构或合作模式等;

开展创新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或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可能对本机构业务或支付市场带来重大影响的;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应当提前报告的事项。

上述情形可能影响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资质,或对支付清算体系稳健运行带来重大影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