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报告,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正式报告:

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公共群体性事件的;

发生业务、系统、设施、网络或数据等方面重大风险事件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异常变故或涉及刑事案件等,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职的;

发生其他对本机构或支付清算体系带来重大影响的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银行卡清算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