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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对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外机构的合作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工作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电子数据系统等。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对辖区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四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报告,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正式报告: 第四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业务统计数据、业务发展情况、业务管理情况等必要信息,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银行卡清算业务专项报告。报告… 第四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外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正常运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外机构采取有利于化解风险、保障稳定运营、维护社会公…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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