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境外机构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授权发行银行卡的,应当采用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发卡行标识代码。境外机构不得通过合作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业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有关业务管理制度,不得协助境外机构超范围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