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业务统计数据、业务发展情况、业务管理情况等必要信息,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银行卡清算业务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机构总体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基本情况,组织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业务发展情况,包括市场拓展、业务合作、经营管理、定价收费、财务报表数据等;
业务管理情况,包括规则制定、系统运行、风险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等;
下一步发展规划等。
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境外机构应当确保报送的数据、信息及报告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就重大变化及时作出解释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需要,共享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清算机构报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