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自职务变动之日起7日内,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中国人… 第二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撤并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撤并方案、业务应急预案、持卡人及商户权益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境外机构终止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