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境外机构终止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与成员机构达成的业务终止处置方案;

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

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

材料真实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