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终止业务申请表,载明机构的名称和住所等;
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终止业务的决议;
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与入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以下统称成员机构)和有关合作机构达成的业务终止处置方案;
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
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上述申请材料后,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注销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