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撤并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撤并方案、业务应急预案、持卡人及商户权益保障措施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