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自职务变动之日起7日内,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任职资格。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担任或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改任、兼任本机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自职务变动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更新任职资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