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至少在提供服务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注册地、住所,境内办公场所及人员配置等;

在母国接受监管的情况;

参与国家或国际支付系统的说明;

本机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机制;

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架构以及开展有关工作的情况说明;

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银行卡清算业务规则;

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发展规划、与境内机构合作的情况说明;

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

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

材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