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第十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申请后,先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再就有关事项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意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利于银行卡清算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监管原则,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期为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申请人应当在筹备期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筹备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筹备或开业申请材料后变更以下事项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撤回原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申请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开业核准文件和银行卡… 第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开业批准注销手续,收回其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能力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其中,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任职资格。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职权或免除职务等措施,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 第二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正式开展业务的,批准文件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批准文件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至少在提供服务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