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银行卡清算机构开业申请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开业核准文件和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