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展规划;
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健全的内控制度和有效的分支机构管理机制;
最近两年未被金融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人员配置和合规风控措施;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品行、声誉良好,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与职务相适应的从业经验。
符合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展规划;
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健全的内控制度和有效的分支机构管理机制;
最近两年未被金融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人员配置和合规风控措施;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品行、声誉良好,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与职务相适应的从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