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书;

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展规划、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分支机构管理、合规情况等说明;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关可行性研究、业务职能、发展规划、组织架构、办公场所、人员配置、合规风控机制和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有关情况等材料;

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上述申请材料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