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知识、经验、能力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其中,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拥有5年以上经济、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重大过失或犯罪记录的;
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满5年的;
曾经在被金融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任职,并对行政处罚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自执行期满未满2年的。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银行卡清算机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系统技术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