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任职资格。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需要提交拟任决议,以及拟任人符合任职条件有关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身份、履历、学历、学位、诚信状况和专业技术资格有关材料,具备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说明,无犯罪记录和未受处罚有关材料,对拟任人的综合情况说明等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采取咨询有关国家机关、拟任职人员曾任职机构,查询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专业知识能力测试等方式,对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根据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