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授权发行与受理本品牌银行卡、交易处理与资金清算、风险管理、差错与争议处理、信息服务等核心业务。基于数据安全原因,确需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全部或部分核心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备和开业申请材料中提交合作方案、合作机构情况、合作协议等材料。合作机构应当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清算业务的有关资质,具备与合作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服务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且承诺不将所处理业务外包。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合作业务管理体系,制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构建合作业务的安全性、连续性保障机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承担合作业务管理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