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时,有关交易处理应当通过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完成。

银行卡清算机构与境内成员机构的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应当通过境内渠道以人民币完成资金结算,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除外。

与银行卡清算机构同一品牌的境外机构已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原则上应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将涉及境内成员机构的核心业务迁移至本机构处理,并就迁移工作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