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对境内支付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公众支付信心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法人,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境外机构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是指授权境内收单机构或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实现境外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或者授权境内发卡机构发行仅限于境外使用的外币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