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银行卡清算机构治理结构、业务规则、标准体系、成员机构管理机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计划、交易信息管理规则、差错与争议处理机制的;
未按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数据、信息的;
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
开展的业务与经批准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申请方案严重不符,或超出规定范围经营业务的;
任命不符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或设立分支机构的;
拒绝或阻碍有关检查、监督管理的;
限制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与其他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的;
银行卡清算业务基础设施出现重大风险的;
无正当理由限制、拒绝银行卡交易,或中断、终止银行卡清算业务的;
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息或资料的;
有关系统设施或技术不符合管理规定的;
未按规定与成员机构完成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或结算的;
未按规定迁移境外机构有关业务的;
违反银行卡清算业务有关境内交易处理规定的;
违反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
其他损害持卡人或商户合法权益,或违反有关清算管理规定、危害银行卡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