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四十七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