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转让、出借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使用伪造、变造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骗取或者釆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证件;

超越进出口行政许可品种、规格、数量范围;

虚假捐赠进口黄金及黄金制品;

进口黄金未按照规定在黄金现货交易所登记、交易;

以囤积居奇等方式恶意操纵黄金交易价格,或有欺诈等其他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

违反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

拒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被许可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暂停受理其进出口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