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的;
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误收、误付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
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
未公示鉴定机构授权证书或者鉴定业务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