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

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

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

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