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第五条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货币鉴别

第八条 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十条 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

第三章 假币收缴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假币每月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现金自助设备发现可疑币后的处置及相关假币收缴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

第四章 假币鉴定

第二十一条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应当即时回复能否… 第二十二条 鉴定单位鉴定时,应当至少有2名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参与,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待鉴定货币。 第二十四条 鉴定单位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收缴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 第二十六条 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七条 鉴定单位应当公示鉴定业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公示授权的鉴定机构名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公示授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币培训管理、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假币收缴鉴定等的制度规范。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