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假币收缴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假币每月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 现金自助设备发现可疑币后的处置及相关假币收缴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