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工作失职,给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造成严重损失;

挪用债券持有人托管债券和资金;

篡改债券账户有关账务数据;

泄露债券持有人账户信息;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