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违反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