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 第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以下资产。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应严格遵循真实性、洁净性原则,通过尽职调查、评估估值程序客观合理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转移。不得为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通过公开转让或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产。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应履行申请立项、尽职调查、估值、定价、方案制定、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等必要程序。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启动收购工作前,应根据初步收购意向,开展初步调查,拟订立项申请报告,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审核项目来源,…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独立、客观、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资产权属真实有效且符合本办法可收购资产范围的要求,形成真实、全面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的结论…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选用适当估值方法对拟收购资产进行估值。对单笔金额较大、价值难以自行评估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价值咨询、分析…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估值基础上,对拟收购标的资产进行审慎合理定价,不得先定价后估值,不得明显偏离尽调和估值结果确定收购价格。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尽职调查、估值、资产定价结果制定收购方案,并严格按照审批决策程序对收购方案进行审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收购资产,确保收购协议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及时做好资产接收和档案归集工作,确保资产真实转移。未落实出资条件前,不得进行资金投…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类不良资产后,应当会同出让方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确实无法联系的,可以采取在全国或者债务人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 第十七条 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出让方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最大限度保全资产。

第三章 不良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分类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及时主张权利,防范因管理不当产生的资产… 第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避免长期持有债权、股权、实物类资产,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资产价值状态的变化和风险隐患,制定合理的处置计划,尽快推动处置变现。金… 第二十条 为完善产权和功能、创造转让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对已持有的资产进行追加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追加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追加投资规模,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确定列入评估的资产范围和具体估值形式。对因重大突发事件影响,信用风险突增、出现明显价值贬损的资产,应及… 第二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负责资产定价、估值审核环节的部门在机构和人员上应独立于负责资产处置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在条件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资产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咨询或分析报告…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尽职调查、评估估值、处置公告、资产定价、方案制定、方案审批等资产处置内部制度,严格按… 第二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择优选用债权追偿、债权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核销、转让、委托处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处置资产,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可采取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可采取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债权转股权处置不良资产的,应审慎进行转股定价,明确退出方式。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租赁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应合理确定租赁条件和期限,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租赁收益,并创造条件择机处置变现。 第三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符合条件的资产进行核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核销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核销程序和条件。应对已核销资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择机清收处… 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依法合规转让不良资产。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开转让处置程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协议转让资产,以下情形除外: 第三十三条 除向政府部门、债务企业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转让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 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或机构转让资产,并有义务在处置公告中提示: 第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处置公告和竞价通知中进行受让人资格提示,要求受让人成交确认前签订相关承诺书,并严格审查受让人资格,同时应要求交易场所进行受让人资格提示与资格… 第三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成交后,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确定首付比例、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条件;在有效落实… 第三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应通过协议明确对受托机构的授权范围和期限,明确处置进度和终止委托的约定,持续做好监测和管理。委托金融机构出让方或其指定机构处置资… 第三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前,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有效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专项调查、重点调查、现场调查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 第三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拟处置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应坚持“评处分离”原则,保证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环节相互独立,根据不同形态资产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以尽职调查和评估估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可实现性和实现的成本及时间等因素,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定价,并明确处置最低价格。在评估结果与询价结果、谈判结果… 第四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应制定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资产情况、处置时机、处置方式、定价依据等。方案制定人员应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 第四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公告的内部工作程序,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审核会议至少七个工作日前,在公司网站上发布处置公告… 第四十三条 已按本办法公告的处置项目,变更处置方案时,如公告内容不发生变动或减少已公告的处置资产,可不重新公告;处置方案中新增未公告的资产,应在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审核会议至少… 第四十四条 以下处置项目,可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告: 第四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设置专门的资产处置审核委员会等经营决策机构,并建立完备的资产处置审核程序。相应经营决策机构应遵循集体审议、专业审核、独立表决、利益相关方回避等… 第四十六条 处置方案获批六个月内,如确需变更,条件优于原方案的,应向项目原审批机构报备;劣于原方案及方案获批六个月以上未实施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实施处置方案。对有附加条件的批准项目,应落实条件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其关联方处置资产应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监管规定,充分披露处置有关信息。

第五章 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第四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第五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充分发挥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数据和人力资源优势,提供金融风险化解、中小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企业破产重整等专业咨询服务。 第五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受托处置业务,应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方式。收费应质价相符,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带来实质性收益… 第五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各级政府、机构股东的委托和监管部门指定对风险机构托管,应取得有效的委托文书和相关授权,在托管期间应严格按照委托和授权履行托管职责。 第五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符合要求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担任公司信用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违约处置中发挥核心作用,勤勉尽责,公… 第五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本章业务应和自营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公平对待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客户,不得利用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 第五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本章业务,如与其他业务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手段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在利益冲突问题解决之前,不得开展相关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政…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与所从事不良资产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备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信息系统,并配备履行上述风险管… 第五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对不良资产业务风险承担最终责任,应直接或授权专业委员会定期对不良资产业务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五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规范授权审批制度,构建权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评处分离”、“审处分离”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规… 第六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的授权与管理,根据分支机构业务水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等合理确定授权限额,并建立科学的动态授权调整机制,及时对授… 第六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资产业务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设立或确定独立的监督部门或岗位,明确职责要求并配备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人员,制定规范工作程序,对不良资产项目来… 第六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考评机制,设立严格的中介机构选聘标准和负面清单,对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对中介机构违规、不尽职导致项目产生… 第六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项目后期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后期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后期管理,重点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财务情况、信用状况、抵质押物状况等进行检查与分析。出现可能… 第六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不良资产业务建立完善的业务信息系统,将不良资产业务各环节纳入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及时准确录入业务信息,提高业务经营的程序化、规范化,加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不良资产业务有关统计报表和相关报告,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六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不良资产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依法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涉及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程序的,… 第六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参照适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规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5〕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