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独立、客观、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资产权属真实有效且符合本办法可收购资产范围的要求,形成真实、全面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的结论。尽职调查应严格落实“双人原则”,并视情况聘请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但不得将可行性研究、抵质押物现场核查等尽职调查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

出让方应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的尽职调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