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启动收购工作前,应根据初步收购意向,开展初步调查,拟订立项申请报告,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审核项目来源,不得通过资金中介对接项目,确保项目来源依法合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