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不良资产收购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以下资产。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应严格遵循真实性、洁净性原则,通过尽职调查、评估估值程序客观合理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转移。不得为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通过公开转让或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产。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 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应履行申请立项、尽职调查、估值、定价、方案制定、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等必要程序。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启动收购工作前,应根据初步收购意向,开展初步调查,拟订立项申请报告,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审核项目来源,…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独立、客观、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资产权属真实有效且符合本办法可收购资产范围的要求,形成真实、全面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的结论…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选用适当估值方法对拟收购资产进行估值。对单笔金额较大、价值难以自行评估的应聘请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价值咨询、分析…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估值基础上,对拟收购标的资产进行审慎合理定价,不得先定价后估值,不得明显偏离尽调和估值结果确定收购价格。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尽职调查、估值、资产定价结果制定收购方案,并严格按照审批决策程序对收购方案进行审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收购资产,确保收购协议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及时做好资产接收和档案归集工作,确保资产真实转移。未落实出资条件前,不得进行资金投…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类不良资产后,应当会同出让方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确实无法联系的,可以采取在全国或者债务人所在地省级以上有影… 第十七条 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出让方明确各自管理责任,最大限度保全资产。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