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以下资产。
金融机构持有的以下资产:
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资产;
虽未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类,但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定义的重组资产;
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
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持有的本条第(一)项资产。
金融机构处置不良债权形成的资产。
本金、利息已违约,或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产品、基金专户资管产品等持有的价值发生明显贬损的对公债权类资产或对应份额。
除上述资产外,非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所有的,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权的逾期对公债权类资产,以及处置上述债权形成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指除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之外的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价值明显贬损是指资产不能保值或为持有者创造价值,且公开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债权类资产本金或面值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