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除向政府部门、债务企业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转让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 债务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 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其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